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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單更正應把握免罰時點、申請期限
 
本文:
報運出口貨物若申報錯誤,業者應把握更正免罰時點,以免受罰。根據台中關稅局業務二組統計,去(九十九)年C1出口報單申報錯誤申請更正案件高達九百五十件,較前(九十八)年增加了一百二十七件,該局特別提醒出口廠商及報關業者注意申報,並詳實審核報單申報事項及有關文件後再行連線傳輸。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內容,依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二條規定,限於申報事項有「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者;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依同辦法第九條規定,應於貨物放行後六個月期限內,向貨物出口地海關申報。

台中關表示,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貨物輸出人於貨物放行前申請更正報單,如其錯誤事項涉及違反該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而其申請更正時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者,免依該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罰;第七項規定,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報單,如其錯誤事項涉及違反該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而其申請更正時尚未經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者,免依該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罰。

為免受罰,報運出口貨物務必誠實申報,若申報錯誤時,則應把握更正免罰時點。
  2011-3-11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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