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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應報稅 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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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進口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應注意於報單申報應納稅額,以免受罰。
基隆關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依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補稅處罰。廠商進口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查明申報,對於有疑義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即於報單審驗方式欄填報「8」)通關,以免因漏報受罰。
基隆關指出,進口人申報進口貨物經查獲有漏報貨物稅情事,除報關人主動申報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並依規定檢附內容正確無誤之相關文件外,仍應依照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按補徵稅額或所漏稅額處○·五倍罰鍰,務必注意申報。
2010-11-23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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