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自管保稅倉審查作業 修正
 
本文:
海關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九點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應行審查事項規定,資本額及保證金須符合「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另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相關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均以電腦處理,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關務有關法令處理業務;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倉,設有一套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之祼裝貨物者,不在此限。

審查事項另須符合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且連續滿三年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1.新申請設立登記之自用保稅倉庫。2.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

此外,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物之點驗進倉、加封出倉;存倉貨物看樣、取樣、公證、重整及簡單加工之監視等業務。

已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指定經海關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之員工二人以上,依海關所訂自主管理作業手冊辦理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事項。
  2010-11-17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