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海關稅 不含營業、貨物、菸酒等
 
本文:
財政部發布有關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所稱「稅捐」及「情節輕微」之適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中,所稱「稅捐」,除有其他特別規定外,係指關稅而言,應不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其他稅費。

該條所稱「情節輕微」指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之不實記載,係因錯誤所致,而其誤差在五%以內;或其不實記載之貨物價值或所漏或溢沖退稅額在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或報關時主動向海關申請以文件審核方式通關,且所檢附之報關文件足以證明其不實記載係因錯誤所致;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足以認定為情節輕微者。至於有關「情節輕微」之認定,應由海關逕就個案事實,依上述標準辦理。

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情節輕微得免罰範圍係採列舉規定,僅限於依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罰鍰案件。至於依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處罰者,不在上述列舉得予免罰範圍內,不得比照適用。報關業者個案違法行為如經核屬情節輕微者,應依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處理。
  2010-11-12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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