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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轉口貨 有條件經內陸、他港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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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十五日正式發布「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修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即起海運轉口貨物得有條件經由內陸貨櫃集散站、貨棧或其他港口辦理轉運出口。

第六點修正規定,櫃裝之海運一般轉口貨物在集散站(或碼頭專區)之存放、移動及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海關通知辦理加封電子封條、儀器查驗等事項者,運輸業者或倉儲業者應配合辦理。

(二)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應劃定特別區域用以堆置轉口之實貨櫃,不得與裝運進出口貨物之貨櫃相混雜,必要時海關得要求加設隔離設施。但其儲位以電腦控管並提供海關線上查核經海關核准不分區存放者,不在此限。

(三)轉口之實貨櫃無須加裝、分裝或改裝,且其裝載之貨物亦無須重整者,於卸存期間,不得拆櫃卸貨進倉。

(四)轉口之實貨櫃須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之貨物須重整者,其運輸業者應事先以「轉口貨物裝櫃申請書兼計畫表」(海運)或重整申請書(海運)書面載明貨櫃號碼、封條號碼及貨物品名、數量、標記等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於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或進口貨棧內之轉口貨物專用倉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場所辦理,海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轉口之實貨櫃須在貨櫃起卸碼頭辦理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應由運輸業者以「轉口貨物裝櫃申請書兼計畫表」(海運)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在關員監視下辦理,並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之規定徵收特別監視費。重整作業以辦理貨物原來包裝之加裝、分裝、改裝及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將貨物組合之裝配等作業為限。

第九點規定,海運轉口貨(櫃)物經由海運轉運出口者,除其艙單已據實詳細申報貨物名稱,且經海關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外,不得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內陸貨櫃集散站、貨棧或其他港口辦理轉運出口。

前項貨櫃(物)得經內陸轉運出口之規定,由關稅總局分期分區公告實施。武器、彈藥、毒品、危險品等轉口貨櫃(物)限由原進口之港口或機場轉運出口。
  2010-10-18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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