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修正
本文:
財政部發布新修正「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二、三條條文及第四條條文之附件五。依規定,申請人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時,應備具申請書,檢同各項規定文件各四份,送請內政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文件包括:一、受贈或自購之證明文件副本,及必要之輸入許可證明文件副本;二、救濟物資清單;三、救濟物資分配計畫表;四、承諾書。申請人進口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物資,未能及時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經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得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依規定補辦申請手續,屆期未依規定補辦申請手續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補稅。
該辦法所稱之救濟物資,指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其範圍如下:1.無償捐贈貧民之衣鞋、被褥、糧食、藥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
2.辦理免費義診所必需之醫療器材、原裝備救護車、原裝備醫療巡迴車。
3.幫助傷殘重建之傷殘器材,製造傷殘器材之機具及訓練傷殘技能之器具。
4.無償協助貧民謀取生計之機具、材料、種籽及家畜、家禽等。
5.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之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物品。
2010-10-7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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