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海關規費規則 部分修正
 
本文:
財政部發布「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增訂第十之一至十之三條條文有關經營通關網路或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相關規費標準,並刪除第二十七條條文。

第十之一條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第九條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費用標準如下:一、審查費:每件六萬元。二、測試驗證費:每件二萬七千元。三、證照費:每件二千元。

第十之二條,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二千元。

第十之三條規定,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六條所規定之審查者,其依第十條之一繳納之費用,除審查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外,其餘費用無息退還。
  2010-9-7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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