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轉口貨至第三地虛報罰規 將放寬
本文:
財政部將放寬「三角貿易轉口銷售貨物至第三地虛報案件」處罰規定,並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這類案件處罰規定放寬後,對於廠商在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之案件,如其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得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論處。
財政部關政司昨天表示,依現行規定,廠商申請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口貨物至第三地,必須同時遞送進、出口報單,由海關按進、出口貨物相關規定辦理,包括應檢附必要之輸入許可文件,若有申報不符之情事,可能涉及逃避海關邊境查緝管制,必須受到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議處,除處罰貨價一至三倍罰鍰外,並應沒入貨物。
關政司指出,廠商對於報運進口未開放大陸物品因虛報情事而涉及逃避管制案件,財政部雖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發布令釋,准予補附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免認定涉及逃避管制,不以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罰。惟因相關貨物不進入國內,貿易主管機關認無核發輸入許可文件之必要,以致該類廠商因無法提出輸入許可文件而不得免罰,不僅有失衡平,更影響廠商擴大利用台灣通商口岸作為轉口據點進行三角貿易的營運佈局。
鑑於三角貿易轉口貨物至第三地已為現代國際貿易常見型態,財政部配合當前貿易政策及實務需要,針對這類未實質進入國內之轉口貨物,將研訂放寬處罰規定令釋,將有助於台灣成為區域營運中心的政策目標。
此外,貨物於進口報關時申請退運案件,因與三角貿易情況類似,關政司表示宜為相同之處理方式,因此亦將納入令釋範圍。
2010-8-11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