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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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菸酒因故復運出口 原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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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關稅局表示,進口菸酒因故復運出口,申請退還已納菸酒稅案件,必須由法定原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國外進口之菸酒,其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同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運銷國外者,退還原納菸酒稅。

依財政部最新函示,進口之菸酒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未經消費,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證明,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惟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應由法定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原納稅捐。
  2010-8-9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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