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海關修正申請審驗及通關方式
本文:
財政部關總稅局公告修正申請審驗方式及其通關方式,並自即日起實施。依規定,申請「倉庫驗放」適用範圍為經常進口且憑書面資料判定應歸屬稅號、核定價格無困難者,惟進口貨物若有以下所列情事者,不得辦理倉庫驗放;另則係經海關專案核准驗放方式之出口貨物。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事者,不得辦理倉庫驗放:
1.海關已接獲通報或密報。
2.高風險群廠商,但生鮮貨品、冷凍(藏.蔬果、大宗物資等貨品除外。
3.調換或賠償補運進口貨物。
4.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復運進口貨物。
5.有短、溢裝或短、溢卸案件。
6.貨名、品質、規格未詳實申報,須待化驗鑑定始能確定其品質、等級或成分之貨物。
7.小汽車。
8.雜貨櫃報單及大蒜、香菇、花生、稻米等敏感性農產品貨物。
9.廢料及金屬渣。
10.舊機械。
11.國貨復運進口者。
12.經審核報單資料與報關文件不符者。
13.其他經海關認有先行查驗之必要者。
申請「倉庫驗放」,電腦篩選為C3者,經權責人員審核,符合法令規定者,准依申請之通關方式驗放;不符合法令規定者,以「先驗後放」方式辦理。
2010-8-5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