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通關網路經營 增訂規費標準
 
本文:
財政部昨公告「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刪除一條,新增三條,訂定申請核發或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證件各項規費之收費標準。

本次新增第十條之一內容規定,依第五條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第九條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費用標準如下:一、審查費:每件新台幣六萬元。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台幣二萬七千元。三、證照費: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新增第十條之二,依第十條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至於本次新增之第十條之三內容規定,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六條之審查者,其依第十條之一繳納之費用,除審查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外,其餘費用無息全額退還。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八條之測試驗證者,其依第十條之一繳納之費用,除證照費無息全額退還外,其餘費用不予退還。

草案說明指出,財政部對於申請核發或重新換發通關網路執照之案件,將召開二次審查委員會,第一次係審查是否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各款規定,第二次則審查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測試驗證結果是否合格,以決定是否發給執照。

未通過第一次審查者,因行政機關尚未進行測試驗證、第二次審查作業及發給證照,除審查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外,其餘費用無息全額退還。

若案件已進行測試驗證但未通過合格標準(即未通過第二次審查),因行政機關已花費相關成本,因此僅就未發給證照部分,無息退還證照費。
  2010-8-3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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