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進口產地標示不實處理原則 修正
本文:
國貿局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依規定,廠商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處理原則辦理。
對於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並由國貿局議處。
進口國產品部分,委外加工復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地規定,經國貿局具函專案核准,標示「MADEINTAI-WAN」或類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行。退貨復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口人向海關舉證,經查明確係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復運進口者,准放行。
2010-7-22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