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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第36條修正草案 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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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將配合修正相關則之罰鍰額度,以全法據。
修正後之第三十六條,對於報關業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報關業辦法第十七條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時,刪除第三項,並將原第四項移列至第三項,惟辦法中之相關罰則未配合一併修正,因此擬具本辦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將「第十七條第四項」修正為「第十七條第三項」。
2010-7-19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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