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進口貨屬先放後稅案
本文: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不得以海關核發繳納「保證金」之繳款書申報扣抵,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進口貨物未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而以預繳保證金日期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款,將遭補稅及處罰。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即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海關所核發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係屬押金性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扣抵銷項稅額憑證,即不得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俟海關審查完結並另行開立詳細載明各項稅費實際應繳納金額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通知繳納後,以該繳納證收執聯正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該繳納證上銀行收款日期所屬月份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月分。
財政部呼籲,營業人於取得海關核發之各項稅費繳納證明時,應詳細核對憑證各欄位所載內容,並就所載營業稅額及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扣抵,以免受罰。
2010-6-4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