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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新修正條文 總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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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發布關稅法新修正條文,並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審核之答復應以書面為之。
關稅總局對預先審核結果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適用變更後之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申請延長原預先審核結果之適用,延長以收到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九十日為限。至於不服第一項預先審核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稅總局申請覆審。
本次新修正條文計有第十一、十七、十九及四十八條條文,其中第十七條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於貨物放行前因申報錯誤申請更正報單,如其錯誤事項涉及違反本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而其申請更正時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者,免依本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罰。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於貨物放行後因申報錯誤申請更正報單,如其錯誤事項涉及違反本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而其申請更正時尚未經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者,免依本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
新修正第十九條規定,海關得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他供應鏈相關業者實施優質企業認證,經認證合格者,給予優惠措施。依前項規定認證合格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經向海關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或申請核准自行具結者,其特定報單之貨物得先予放行,並按月就放行貨物彙總完成繳納稅費手續。
2010-5-17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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