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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退回免稅涉虛報 六月起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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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各關稅局對廠商申請外銷品退回免稅,而經驗明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案件處理方式趨於一致,以維平等,關稅總局特訂定「廠商申請外銷品退回免稅涉及虛報案件之處理原則」,將自六月一日起生效。
依規定,廠商原申報涉及虛報產地情事者,實到貨物為未經公告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或屬其他地區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論處。實到貨物為已公告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或屬其他地區物品而未涉及逃避管制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議處。
至於漏稅額核計,以原申報應課徵之關稅稅額按「零」計算,即按實到貨物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核算實際應課稅額作為所漏稅額。但廠商舉證證明該實到貨物確為原出口或復出口貨物之(原貨)復運進口及其原始進口時確已完稅等事實者,除實到貨物應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課徵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按實到貨物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核算實際應課稅額,減去原申報貨物實際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核算應課稅額,以其二者之差額作為所漏稅額。
廠商原申報涉及虛報貨名、數量、重量、品質、規格,但未虛報產地案件,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議處,其漏稅額計算方式如下(如屬九十三年五月五日關稅法修正前出口案件,仍應適用行為時關稅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五年期限之規定):
(一)廠商提供出口資料確證實到貨物及原申報貨物均屬三年內出口之外銷品者,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查核實到貨物與原申報貨物原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稅額後,以實到貨物應補徵原料關稅稅額減去原申報貨物應補徵原料關稅稅額之差額作為所漏稅額。
(二)廠商提供出口資料確證實到貨物係屬三年內出口之外銷品,但原申報貨物無法提供者,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查核實到貨物原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稅額後,以實到貨物應補徵之原料關稅稅額減去原申報貨物按零計算之關稅稅額之差額作為所漏稅額。
(三)廠商未能提供出口資料確證實到貨物係屬三年內出口之外銷品,但原申報貨物可提供者,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查核原申報貨物原出口時已退還原料關稅稅額後,按實到貨物應納關稅稅額減去原申報貨物原出口時已退還原料關稅稅額之差額作為所漏稅額。
(四)廠商未能提供出口資料確證實到貨物及原申報貨物均屬三年內出口之外銷品者,實到貨物應依一般進口貨物課徵關稅,其漏稅額之核計,以實到貨物應納關稅稅額減去原申報貨物按零計算之關稅稅額之差額作為所漏稅額。
2010-4-8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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