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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處理航商申請用品事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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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于威瑾/台北報導】關稅總局在新修正之「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將航行國際航線輪船之船舶用及其船員需用之新台幣每人攜帶限額,由4萬元提高為六萬元,將自即日起實施。

  基隆關稅局昨(八)日表示,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自八十三年修正迄今歷時十餘年,相關規定已有顯著變更而不合時宜,為利執行,關稅總局而予作部分修正以符合關務作業實際需要。

  新修正之「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一、修正原注意事項名稱為「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舶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以資正名。

  二、我國加入WTO後,船舶專用物料出口幾無簽審限制,因此,國際航線船舶加油作業從去年三月間即可直接向出口組遞單採一段式連線報關,毋須向稽查組申辦准單;另增列專用物料如其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輸出規定,且整批之離岸價格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物品清單向海關簽發准單,由稽查關員於船邊核明無訛後裝運,免再檢附出口報單,爰修正該注意事項,符簡政便民。

  三、目前碼頭裝卸作業快速,船舶泊港時間短暫,船舶日用品供應商為儘速取得船長(大副)之委託文件,經常來回奔走於港區,險象環生,爰增列「船長或船東電子郵件或傳真或電報之訂單影本」以資便民;對於航程中所需船員食用品之規範,除「白米」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標準保留外,餘均刪除。

  四、九十一年元旦起菸酒稅法施行,原注意事項二、(三)已不合時宜,應予刪除。另根據高雄市船舶日用品商業同業公會建議「供應商在市面商號購買少量(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之已稅菸酒,放棄申辦退稅…,請准予簽發准單,在船邊驗放裝船。」爰修正國際航輪、船員自用國內外菸酒申請作業方式…以「申請退稅或銷案者」使用「出口報單」申報,而「聲明放棄退稅者」則以「日用品申報表」申辦,以資便民。

  五、航行國際航線輪船之船舶用及其船員需用之新台幣每人攜帶限額,比照現行旅客規定由四萬元提高為6萬元。

  2004-11-11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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