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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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運承攬業 服務範疇可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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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管制國際物流商業活動的法規限制繁雜,且所需申請執照種類眾多,造成業者經營上的困難及進入該行業出現若干障礙,未來我國運籌物流業執照整合的可行性如何?行政院經建會委託學界進行的一項研究建議,可考慮重新定義海空運承攬業的內涵,將海空運承攬業者的服務範疇擴大,設立一個新的特許經營業態,稱之為「國際物流服務業」,並進一步研究國際物流業者經營執照的分級制度具體內容及其可行性。

該研究係由經建會委託東吳大學教授蘇雄義進行,研究中發現,國內物流成本及通關速度等數據中表現不俗,但在實際抽驗比率過高,進口相關管制機構數目過多及進出口貨櫃規費過高的情形下,相較於標竿國家則有需改進之處,建議宜透過政府法規修改與跨部會間功能整合,改善現況,達到提升市場效率及競爭力的目標。

報告中指出,台灣為高度仰賴進出口貿易的經濟體,在去(二○○八)年時進出口貿易占GDP比重已達一二七%。在國際貿易發展活絡的背景下,相對國際物流扮演相當重要的功能地位,除提供產業界即時有效率的服務外,同時亦須配合日益競爭的商業流通體系的發展,開發不同商業經營模式,以回應客戶對高效率服務品質的需求,也因此產生國際物流業者需要經營數項相關服務業種。

報告中建議,政府應設立足夠位階的主管機構,檢討現行法規與管制方式,並朝放寬經濟管制的方向發展專責機構,以了解國際物流需求,協助業者更快掌握國際物流商機。

另建議重新檢討評估航空貨物集散站和貨櫃集散站土地和位置限制,降低業者進入市場的門檻,同時開放物流中心可從事打盤業務,增加整體物流業務功能與經營彈性,有效發揮整體綜效,使台灣成為亞太區域的物流平台。

此外,經比較標竿國家及我國法規範系統與限制後,該研究提出三個修改法規方向,分別針對實收資本額的限制、單一窗口設置及保證金性質來鬆綁法規。報告指出,在世界銀行國家物流競爭力研究報告中的LPI綜合指標中,台灣排名第二十一,其中在國內物流成本和通關速度等數據中表現不俗,建議透過政府法規修改與跨部會間功能整合加以改善。
  2009-12-28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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