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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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以海空運輸利潤互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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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台以(以色列)簽署「關務互助協定」後,雙方再度簽署「台以租稅協定」,並已自本(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協定共計二十九條,其中海空運輸利潤部分,經營國際海空運輸業務之利潤,互免所得稅。財政部表示,依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該協定自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並自協定生效年度之次年一月一日,即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取得之所得開始適用。該協定為台以兩國之間簽署的第十三項協定,為本年繼「台以關務互助協定」後簽署的第二項協定,對強化台以兩國經貿關係甚具助益。
財政部表示,「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台以租稅協定)為我國第十七個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協定生效後將有助於台以雙方投資、貿易、銀行往來、科技交流與稅務合作。
協定內容中對於雙方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包括:
一、營利利潤:營業利潤之課稅權歸屬,如一方締約國之企業於他方締約國境內無常設機構,該企業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企業之居住地國課稅。
如一方締約國之企業透過位於他方締約國境內之常設機構經營業務,則他方締約國得對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所得課稅。
二、海空運輸利潤:經營國際海空運輸業務之利潤互免所得稅。
三、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所得,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其扣繳稅率為二○%。台以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十條規定,所得來源地國對股利受益所有人之課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一○%,有助於雙方投資往來。
迄今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全面性協定)的國家計有:新加坡、印尼、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馬來西亞、馬其頓、荷蘭、英國、塞內加爾、瑞典、比利時、丹麥、以色列。
2009-12-28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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