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進口貨未用 退運得退稅
 
本文:
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費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者,即起可依規定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不須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修正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第十四點規定,進口貨物於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或有溢繳稅款者,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並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得申請退稅。
  2009-12-24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