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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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舊汽車 注意完稅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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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表示,廠商、法人團體或個人等報運進口小汽車,應依規定詳實申報其完稅價格及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切勿申報不實,以免被查獲而受海關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議處及移送刑事處分,致遭受鉅大損失。
近來有業者在網路上刊載與個人自用小汽車進口有關核估完稅價格的文章,藉此招攬生意,由於文中所述部分內容與實情不符,進口人如有不察,誤信該傳聞,恐遭損失,關稅總局特別提出說明,如有疑義可速撥打連絡電話(○二)二五五○五五○○轉二六五八、二六五四驗估處第三科第三、四股,將由主管人員接聽處理。
關稅總局表示,進口汽車之完稅價格係依據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進口新汽車不予折舊;使用過的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按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
至於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一○%,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二○%,第二年折舊三五%,第三年折舊五○%,第四年折舊六○%,第五年折舊六五%。第六年起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其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依先到先配及事先核配等方法之關稅配額內者,歸列稅則第九十八章,進口稅率一八·九%;配額外之進口小汽車,歸列稅則第八十七章,進口稅率三○%。
關稅總局表示,進口小汽車之總稅負仍高,且於完納稅費提領出倉後,尚須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等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向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始能申領牌照,檢測所花費用亦甚高,因此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
2009-12-16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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