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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課徵貨物稅 申報不實罰逾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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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徵貨物稅之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相關業者如不知其進口貨物是否應課徵貨物稅,應主動於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經海關查核報關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可免受罰。
高雄關稅局昨天表示,近來屢見納稅義務人因不知其進口貨物應課徵貨物稅而未申報致受罰案例,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進口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規,以免受罰。
另依財政部規定,報關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時,如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因必須檢附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且經海關逐案查核後,實無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應稅數量之意圖,其發生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及衍生短繳營業稅情事,因違章情節輕微,免予處罰。
高雄關提醒相關業者,如不知其進口貨物是否應課徵貨物稅,應主動在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若經海關查核報關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可免受罰。
2009-12-16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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