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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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預估發票報關進口案件 廠商主動聲明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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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預估發票報關進口案件,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除可避免受罰,亦可免於資金積壓。高雄關稅局及國稅局近期曾查獲多起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而按虛報價格予以處罰案例,高雄關昨特別呼籲廠商注意配合辦理。

依財政部規定,預估發票非屬關稅法第十七條所稱之發票,進口廠商如需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時,應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期限內補送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為期廠商正確申報,以免觸法。

針對最近有廠商反映以預估發票辦理報關繳納保證金先行押放,致營業稅產生大量留抵稅額,造成資金積壓情形,高雄關特別提出說明表示,該類以預估發票辦理報關繳納保證金放行案件,且其納稅辦法為「65」(預估稅捐)者,經財政部今年三月中同意,比照「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一但書有關代徵進口乘人小汽車銷售業者之徵收程序辦理。

亦即先以其申報(預估發票)價格核算營業稅額徵收,迨完稅價格核定辦理結案時,如為應補繳營業稅案件,應就補繳稅額自應退還之保證金抵扣,仍不足抵扣時,再依補稅案件處理;如為應退營業稅案件,無須再辦理退稅,如此即可避免造成資金積壓。
  2009-11-6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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