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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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分裝進口修正期限 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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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放寬整套機器設備分裝報運進口申請修正其機器設備表之期限,財政部表示,為考量業者實務需要,對於整套機器設備經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經海關核准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事後如變更機器設備之項目及規格,向海關申請修正機器設備明細表之期限,放寬於最後一批貨物放行前為之。目前該修正草案,正由財政部報行政院審議,俟行政院審查通過,即可公布施行。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整套機器設備依關稅法第四十條規定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放行前,檢附填列機器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及詳細用途之進口機器設備表等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廠商如有修正該機器設備表必要者,依現行規定必須於第一批貨物放行前向海關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修正申請者,則無法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而是依各批進口之零組件所應歸列之稅則號別課徵關稅。此時整套機器設備所歸列之稅則號別如有關稅減免規定者,分批進口之零組件可能因而無法適用該免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鑑於興建生產線所需購置之機器設備繁多,建廠耗時多年,且於建廠過程中常因製程設計之變更導致所需之機器設備項目及規格亦隨之變更,實務上甚難依現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批貨物進口放行前,提出變更申請,且申請變更內容不僅有追加機器設備情事。
為因應實務需要,財政部擬具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將申請修正機器設備表之期限,延長至最後一批貨物放行前向海關提出申請,且申請修正情形不限於追加項目,對於變更或調換品項與規格者,亦可向海關申請修正,以適用按整體機器設備應歸列之稅則號別課徵關稅。
2009-11-4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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