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自貿港區通關修正草案 出爐
本文:
財政部昨公布「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配合條例第四條明定自由貿易港區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將修正第七條有關自由港區免稅貨物委外作實質轉型加工之核准機關。另配合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正,將明定委託加工之貨物以管制貨品以外之貨品為限,並明定課稅區受託廠商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
配合增訂自由港區免稅貨物得輸往課稅區展覽之規定,本次修正將明定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之通關程序規定,亦即自由港區事業得填具出區展覽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前項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之案件,免提供擔保,但其貨物輸往課稅區及由課稅區運回時,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登錄相關帳表。
基於自由港區事業輸往課稅區展覽之免稅貨物,宜採逐筆辦理通關放行後再出區之考量,將明定自由港區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不得辦理按月彙報;另新增海關得停止港區事業按月彙報,增列自由港區事業亦須具備按月彙報資格。
修正中,將明定展覽品復運回課稅區之期限為六個月、計算六個月期間及以按月彙報方式出區者之起算時點。修正後之第十三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向海關申報補稅情事,包括:自行發現存儲貨物遭竊者;自行盤存發現存儲貨物少於帳面結存數者;運往課稅區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展覽之免稅貨物,自核准後六個月內未運回自由港區者;未於展延期限屆滿前運回自由港區者;將運入供營運之貨物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者。
2009-10-6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