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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報關 應先取得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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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代理報關手續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書後再傳輸報關,並依據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資料內容詳實申報,以免因申報不實而受罰。
台北關稅局昨天表示,快遞貨物報關業者代理納稅義務人辦理進口快遞貨物報關手續時,經常因未取具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書即逕予報關,若來貨涉及虛報而遭受處罰時,報關業者則稱係受快遞貨物承攬人之委任報關,並依據承攬人提供之資料申報,虛報情事並非其所能預料及控制為由,而提起行政救濟。由於該類爭訟案件甚多,已造成徵納雙方困擾,亦引起財政部高度關切。
為釐清虛報案件責任歸屬及疏減訟源,台北關特別呼籲報關業者,代理納稅義務人辦理報關時,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書後再辦理報關,若已取得委任書者,其行政責任自然歸屬於納稅義務人;否則報關業者因未取得納稅義務人委任書即進行傳輸報關,若涉及虛報時,海關將依據相關規定議處報關業者。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關業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任書。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任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任書原本。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報關業者,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連線申報。
台北關表示,由於通關法規已明定報關業者受委任報關,應於傳輸報關前先取得委任書,快遞業者亦無例外。且進口快遞貨物應由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關稅法第六條所稱之納稅義務人)委託報關,而非由快遞貨物承攬業者委託報關。
報關業者於提起行政救濟時稱係受快遞貨物承攬人之委任報關,並依據承攬人提供之資料申報,虛報情事並非其所能預料及控制為由,亦不能卸免責任而予免罰。
2009-10-2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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