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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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管理辦法 修正
本文:
為配合「商業登記法」修正,經濟部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等新制實施及推動無紙化政策,財政部將修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條文,並公布修正草案。
基於海關要求貨櫃集散站業者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欲核對確認之資本額、營業項目等資料均可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得,將刪除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件之規定,並配合於同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中增列機關、公司、行號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之規定。同時,將刪除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
2009-9-15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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