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運輸工具、報關管理辦法 修正
本文:
為配合經濟部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財政部公布「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指出,由於商業登記法修正條文已於今(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另經濟部為落實無紙化政策,相關工商登記最新資料均置於該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中,因此海關要求公司登記證明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所欲核對確認之資本額、營業項目等資料均可於該系統查得,因此將刪除第十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有關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明文件之規定,另於第十條第一款第一目增訂申請書應載明運輸業之統一編號,以利海關透過該統一編號查詢相關作業。
2009-9-2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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