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修正
本文:
為利快遞業者理貨作業有效運作並杜流弊,新修正「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八條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理貨定義、範圍及理貨人員應遵行事項,以利執行。依上述規定,所稱不拆開包裝情形下理貨,指就進出口快遞貨物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不包括拆盤進倉、點收、分區堆置及搬運至通關線輸送帶等,理貨人員辦理理貨業務,應不得利用理貨機會進行非理貨工作,且須依海關規定穿著理貨背心,以識別理貨身份,同時該理貨背心亦不得借供其他快遞業者使用。
財政部修正發布「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條文,台北關稅局特別針對本次修正重點作進一步說明。台北關表示,為配合商業登記法修正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海關要求該證明文件所欲核對確認之資料均可於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得。
2009-8-24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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