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貨物交與保稅區 可申報零稅率
本文:
賦稅署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取得外匯收入,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如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報單及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該貨物如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保稅區營業人係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而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
賦稅署指出,營業人經營外銷貨物之業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款及該部有關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另衡酌營業人外銷貨物如經報關程序將貨物輸往保稅區者,應繕具視同出口之B1、B2、D1或F4等報單,因此財政部規定該類申報適用零稅率之交易證明文件,除應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及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等文件外,應另檢附該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2009-8-20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