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物流業自主管理規定 修正
本文:
關稅總局修正「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規定,貨櫃進儲作業,專責人員憑進儲文件或進口貨櫃清單及「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核銷進口貨櫃清單,並監視拆櫃進倉或進儲露天處所。發現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等不符或有偽造、變造等異常情形者,專責人員應即通知轄區海關處理。貨櫃運送單上繕打之運送時間,於查核時如發現逾越海關規定之合理在途運送時間者,專責人員應即查究原因,責由司機出示註明修理時間之修理證明或公路警察證明,並切結保證櫃裝貨物無訛,否則願負一切責任,憑以備查辦理貨櫃進儲作業,並通知轄區海關處理。
貨物進儲作業部分,保稅貨物進儲,專責人員憑進儲文件及「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或「出廠放行單(保稅工廠)」,核對封條號碼、保稅卡車(貨箱)或可加封卡車(貨箱)或載運車輛號碼無訛後,監視卸貨進倉或進儲露天處所。
貨櫃進儲時,專責人員應依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於點收後,即將貨櫃動態訊息(FG進站)傳輸至櫃動庫;拆櫃作業完成或經海關核准以貨櫃(物)存儲於露天處所後,將貨櫃動態訊息(AZ拆櫃結案)或貨櫃(物)存儲於露天處所傳輸至櫃動庫,立即依海關對進口貨櫃(物)之控管規定,傳輸貨櫃動態訊息至櫃動庫或回傳進儲訊息至起運地海關、貨櫃站、貨棧、保稅工廠等。應將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櫃號、車號、時間等相關資料輸入電腦,或與進口海關連線傳送之電腦放行通知所載內容核對是否正確。
貨櫃(物)進中心後,除經海關核准其得存儲於露天處所者外,應即拆櫃或卸貨進倉。憑轉運申請書(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或進口報單(D8外貨進保稅倉)或進口報單(D7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或出口報單(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進儲保稅倉)或出口報單(D1課稅區售與退回保稅倉)或國內貨物進(出)單或相關文件、裝箱單(保稅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貨物運出檢驗、測試、重整、簡單加工紀錄,核對料號、嘜頭、數量無訛後,點數監視進倉。
2009-8-10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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