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進出口貨查驗準則 修正
 
本文:
海關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關稅總局表示,為因應進出口貨物使用儀器檢查之國際趨勢,配合相關法規規定及統一進出口查驗用詞,海關全盤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修正要點為明定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得以人工查驗或儀器查驗方式為之;增列海關對申報轉運至「農業科技園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之進口貨物得於轉運時查驗規定,以配合現況。另有關短、溢裝情事符合情節輕微者,則回歸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規定辦理,不再予以特別規定。

另海關為因應「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五條修正,配合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三條,明定申請更正事項及理由應具體,及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檢附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後補送。

相關條文已公布於關稅總局外部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可點選「法令規章」進入「關務法規」,即可查閱最新修正條文。
  2009-7-31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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