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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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麥粉等11項關稅續降 為期半年
本文: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布修正「進口洋菸酒進儲物流中心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八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後第三點、第八點規定,經查驗無訛並加封運至物流中心之洋菸酒,其屬貨櫃裝運者,除出站、進站及拆櫃進倉作業應依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予以控管外,並應於進儲時拆櫃進倉。
進儲之貨櫃(物)運送單於經物流中心自主管理人員簽收後,應即退回原起運地海關銷案。
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存倉期限為二年,存儲期限屆滿,應報經海關查驗無訛後,退回國外或逕依銷毀除帳、聲明放棄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轉儲國內其他保稅區域。
前項報運退回國外之洋菸酒,應加封運至貨櫃集散站、碼頭或機場貨棧(向駐區或轄區海關報關出口案件,無論櫃裝或非櫃裝貨物,均限加封電子封條),其屬貨櫃裝運者,並應依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予以控管。
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發生退貨情事,報運退回國外者,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2009-7-22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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