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快遞通關 增訂理貨定義、範圍
 
本文:
配合推動快遞貨物商業發票無紙化、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及因應快遞貨物通關實務與管理需要等措施,財政部發布「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為利快遞業者之理貨作業有效運作並杜流弊,擬增訂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訂定理貨定義、範圍及理貨人員應遵行事項。

草案總說明中指出,本次共計修正四條,修正重點大致如下:

一、商業登記法修正條文已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配合新制度及經濟部政策朝向無紙化,相關工商登記最新資料均置於該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基於海關要求該證明文件所欲核對確認資本額、營業項目等資料均可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得,擬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應檢具公司登記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明文件之規定,另修正第一款,明定申請登記為快遞業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及電話號碼等資料,以利海關透過該統一編號查詢相關作業。(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按生鮮農漁畜產品屬得機邊驗放貨物之範圍,目前已設有專屬單位提供二十四小時通關服務,而快遞貨物通關場所位置分散且無冷藏設備,若貨品於通關時因涉及檢疫或補證而無法放行,恐將難以保鮮而導致貨物變質損壞,造成業者損失;為求事權統一便於管理,以利通關順暢,擬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增訂「生鮮農漁畜產品」文字,以排除該類貨品得以快遞貨物方式辦理通關。另為區隔「快遞貨物」與「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將修正第一項,增列「除快遞專差攜帶者外」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為利快遞業者之理貨作業有效運作並杜流弊,將增訂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訂定理貨之定義、範圍及理貨人員應遵行事項,以利執行。(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快遞貨物規定須於貨上黏貼發票,係為利關員查核之用,因此如業者能提供發票儲存系統設備供海關及時查詢及列印相關發票影像檔,當已符合海關要求,擬於第十條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但快遞業者於貨物通關現場備有發票儲存系統設備,於海關查核時,快遞業者可自該電腦系統查詢或列印資料者,得免黏貼發票於快遞貨物上。」,以便推動實施快遞貨物商業發票無紙化。另鑑於簡易申報僅有C1免審免驗及C3貨物查驗兩種通關方式,若經核定為C3案件,亦無須補送書面報單,將於第二項增訂「以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文字以符實際。此外,快遞業者如未依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於第二十五條已有處罰規定,惟業者應行黏貼之條碼或標籤,如有不慎漏貼、脫落或毀損等情事而須申請補貼者,海關得核准其申請,由海關派員監視補貼,並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規費;為規範申請補貼作業程序,將增訂第三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2009-7-21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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