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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誤繕報單 期限內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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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關稅局昨天呼籲,納稅義務人報運貨物進口通關時,如有因筆誤、漏列或其他明顯錯誤等誤繕報單情事者,應依關稅法及進出口報單更正作業辦法規定,於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另依新修正之更正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二項規定,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海關申請更正進口報單者,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檢附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後補送。

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六項規定,進口報單於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更正。其更正事項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者,應於海關核定應審文件、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前提出申請;在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其更正事項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者,應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前提出。如於貨物放行後始發現申報有誤,欲申請更正者,依更正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者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台北關指出,依關稅法規定,上述報單更正事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更正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錯誤之發生如係受委託報關業者之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惟實務上,常有非因報關業者疏失所致之申報錯誤,依規定原應由納稅義務人具名申請之更正案件,報關業者卻誤代為申請,致延宕更正時程滋生爭議。納稅義務人及報關業者應依規定辦理更正事宜。

該局提醒業者,於報運貨物進口前及提領貨物後,應仔細核對原申報事項及實到貨物是否與原訂購合約相符,若來貨正確但申報有誤,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更正報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2009-7-15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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