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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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應按實際買價列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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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從事進口貿易之營利事業,應按實際購買價格列報進貨成本,若以非實際支付的費用虛增成本,將遭剔除補稅並處罰。該部最近審核某公司九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報關進口貨物時,貿易條件為CIF(已包含成本、保險費及運費之貿易條件),即進口貨物報價已包含國際運費,但該公司又將所代付之國際運費二十餘萬元列報進口貨物成本,致成本虛增,遭補稅處罰。
依規定,營利事業之原料、物料及商品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至於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因此,業者應按實際之購買成本及實際負擔之運費列帳,以正確計算損益,否則將依查得資料計算虛列成本予以剔除,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將得不償失。
2009-7-14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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