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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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廠商進出口通關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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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六)日發布「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部分修正條文,本次修正第二至五及第七條條文,並增訂四之一條條文,即該辦法所稱最近三年重大違章案件,指於申請日起溯算三年期間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章情事,致所漏稅額(關稅及海關代徵稅款)、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台幣五十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但違章情事經查係純因報關業者作業疏失所致,其所漏稅額、溢沖退稅額、定額罰鍰或沒入貨物價值,免予採計。

依修正之第二條條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申請核准為優良廠商:一、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予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或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千四百萬美元以上者。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提供相當擔保者。三、進出口流程及財務均以電腦化控管者。四、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者或其委託之報關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者。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予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之進出口廠商,如成立未滿三年,得依實際成立期間之紀錄,審核前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條件。優良廠商於次年再提出申請者,如經具結符合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者,海關得免予查核。

第三條修正後規定,優良廠商得享有下列優惠措施:一、進出口貨物得享有較低之抽驗比率;進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原則上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出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改為免驗。但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情事,經海關核發處分書者,不得享有前開優惠措施。二、所申報之進口貨物,經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方式辦理。

第四條則規定,符合優良廠商資格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除適用前條優惠措施外,並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依本辦法辦理通關:一、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自行點驗之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三、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五千萬美元以上,且各該年度均無虧損。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情事,經海關核發處分書。
  2009-7-7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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