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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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代業代收外國運費 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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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提醒船務代理業者注意,代收外國國際運輸事業運費收入,應依規定代為辦理結算申報或依規定申報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昨天指出,船務代理業者代收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運費收入,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該船務代理業者核屬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代理人,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及計算所得額,並依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內某船務代理業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涉有自當期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逕行調減「代收款」,惟未依所得稅法規定代其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或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指出,船舶代理業者代收之運費收入,若因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代理該外國際運輸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辦理扣繳申報;或相關收入、成本及損費已分別記載者,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獨計算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2009-7-7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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