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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貨退稅 無最低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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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外銷品出口退稅無最低金額限制,財政部三十日發函海關及相關公會,自該日起停止七十二年函示之適用,為期一年,對於該日前已提出申請退稅尚未核定之案件,亦得適用。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外銷品出口退稅制度可實質降低業者營運成本,降低業者接單門檻,提升出口競爭力,為考量我國產業主要以進口原料加工製造,且關鍵零組件多數仰賴進口,正當國內景氣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之特殊情況,廠商普遍經營艱困,希望能省則省,該部秉持「該退的儘量退,提供出口商更多誘因」原則,並參酌各國退稅制度,除已於今年二月中旬檢具歷年已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清單,函請農工產業主管機關就是否恢復退稅表示意見外,並就現行有關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百分之一以下者不予退稅之規定進行檢討。

關政司復表示,有關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百分之一以下者不予退稅之規定,係該部於七十二年間,基於辦理退稅標準複雜及海關人力不足等因素,延緩通關及沖退稅手續,爰研擬簡化外銷退稅方案,推動五年取消退稅之政策,並於會商經濟部及經行政院經建會審議核定後,於七十二年八月二日釋示:「如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百分之一以下者,即由海關逕予剔除不予退稅」。

基於退稅制度得以使外銷業者以較低的進口原料成本,有效與世界市場競爭,且WCO京都公約有明文規範,又不違反WTO補貼協定規範,因此退稅制度在國際間施行已久,包括歐盟、美國、日本、韓國及澳洲等國均明定退稅制度,且多未設定最低退稅金額。由於我國最低退稅金額採FOB價格一%,其金額可能很大,該項限制如予取消並予恢復退稅,將對產業界帶來正面助益。

關政司表示,上述限制如予取消,預估九十七年度廠商年沖退稅金額約為新臺幣一·六億元至二·九億元之間,將能帶給廠商更多出口誘因,尤其對車輛、交通器材業、電子電機零件及紡織業等,更有實質幫助。
  2009-6-30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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