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經查獲補徵營業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本文: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經查獲而由海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前段規定補徵之營業稅,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部並特別提醒,經查獲補徵所繳納之營業稅,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已申報扣抵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之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前項公司輸入之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年內,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予補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

營業人有上述進口機器、設備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依規定主動向原進口地海關補徵稅捐,否則一旦經查獲後,除應予補徵營業稅及關稅外,所繳納營業稅取得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稅證」也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08-10-27  ( 財政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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