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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修正公佈(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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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公布「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經海關核屬事證明確之錯誤,得向海關申請更正。
財政部指出,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未作修正,本次修正係考量進、出口人於申報進、出口報單時,或有發生除筆誤、誤繕或漏列等錯誤以外之錯誤,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時,海關當受理其申請,並於核明錯誤之事證確屬明確後准予更正相關申報事項。
為免海關於執行上發生疑義,將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為例示兼概括規定,例如經海關核屬事證明確之錯誤,亦得向海關申請更正,以明確涵括其他顯然錯誤之情事。
擬修正之第二條條文規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有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檢具相關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
前項錯誤之發生如係報關業者之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2008-3-14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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