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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貨跨區經非管制區出口通報辦出區裝船(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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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跨區運送經非管制區(內陸貨櫃集散站、內陸航空貨物集散站)出口案件,將以「通報」方式辦理出區裝船(機)。
關稅總局公告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捌、五、(三)部分內容,並自即日起實施。本次修正保稅物品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特殊規定,依規定,配合「保稅物品及自由港區貨物電腦化管理系統」及其通關之作業,有關各類保稅進出口報單及自由港區進出口進倉資料、進出口報單上之相關資料欄位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自由貿易港區部分,F5報單填報資料內容比照G5報單辦理,另特殊填報事項如下:輸往國外案件「報單號碼」同一般出口報單編號辦理。於自由港區通關者,收單關別及貨物存放處所欄,依下列辦理:A、「收單關別」欄填報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關稅局別。B、「貨物存放處所」欄填報本自由港區港區貨棧或碼頭代碼。
自由港區事業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委託加工貨物,因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不運回逕由區外出口通關者,「收單關別」及「貨物存放處所」欄依現行出口填報。貨物由自由港區事業自行出口者,「賣方海關監管編號及統一編號」欄,填報出口之自由港區事業監管編號及統一編號。售與外銷廠商而由該廠商直接出口者,「輸出人統一編號」欄填報該廠商統一編號,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欄毋填報,並於「製造保稅工廠資料」欄填報供應之自由港區事業監管編號及統一編號。自由港區事業為他業者從事倉儲、物流、組裝、重整之貨物,其貨物由他業者申報出口者,「輸出人統一編號」欄填報該業者之統一編號,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欄毋填報,並於「製造保稅工廠資料」欄填報該自由港區事業監管編號及統一編號。
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欄與製造保稅工廠資料欄不得同時空白或非空白。「賣方料號」欄不得空白(填報賣方業者之貨物帳料號)。「統計方式」欄為01、1A、02、03、04、05、06、08、8A、81、82、90、91、94、95、9A、9B、9C、9D、9E、9F、9G、9H、9K、9M、9N、9S。9S限供非加工、製造港區事業自國外進儲貨物再轉運出口,始得申報。「申請沖退原料稅」欄不得註記「Y」。海運關稅局管轄之自由港區,其自由港區事業貨物由空運裝機出口者,另辦理如下:A、「報單號碼」如AA/CA/96/123/00001。B、「航次」欄填報託運單主號。C、「提單參考號碼」欄填報託運單分號。D、「船舶呼號」欄填報出口航機班次。
2008-3-14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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