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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歐盟海運協定正式生效(200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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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中國︱歐盟海運協定」本(三)月起正式生效,雙方將准許另一方航運公司依法設立獨資或合資的經營機構,展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和物流服務,包括門到門的集裝箱多式聯運。雙方航運企業未來將可進一步拓展市場,提高運輸鏈效率,為日益成長的雙邊貿易提供海運及物流服務。

中國︱歐盟日前在北京簽署聯合聲明,宣佈「中國︱歐盟海運協定」及其修改議定書自三月一日起正式生效,儀式包括中遠集團、中海集團、中外運集團、丹麥馬士基、法國達飛、德國赫伯羅特等中歐航運代表。該協定將適用歐盟二十七個成員國,中國交通部部長李盛霖表示,中歐雙方彼此互為重要貿易夥伴,中歐雙方透過締結協定等一系列交通合作協定,將可進一步提升中歐雙邊交通合作關係。

未來中方將繼續致力於推動中歐海運合作關係,共同發展海上運輸和物流鏈,為日益增長的雙邊貿易提供運輸保障。歐盟目前已成中國大陸最大的貿易夥伴,二○○七年中國與歐盟的雙邊貿易額達三五六一億美元,中歐間貨物貿易有九成五以上透過海上運輸完成,海運成為保障雙邊貿易發展的最重要運輸方式。

該協定主要涉及雙方航運企業在對方建立商業存在和使用港口設施服務的相關內容,雙方保證有效執行無歧視進入國際海運市場原則。在使用港口設施以及相關收費、海關手續、安排泊位及船舶裝卸設施方面,雙方承諾對待另一方國民或公司經營的船舶,應繼續給予其與本國船舶相同不歧視的待遇。協定生效後,在提供國際海運服務方面不採取可能對另一方國民或公司產生歧視性影響的行政、技術或立法措施。
  2008-3-4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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