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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控管人制度全球趨勢多國已陸續建置(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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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控管人制度目前世界上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各國、日本、韓國、澳洲、香港、澳門等均已陸續建置,我國航空貨運量相當龐大,實務上亦無法對航空貨物全面實施安全檢查,惟為避免對「非已知貨物」實施百分之百安檢,延遲貨物通關時效,並兼顧貨物通關效率下,因此我國有必要依據國際規範及各先進國家作法,建立保安控管人制度。
依據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規定,航空器載運之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未經航警局安全檢查者,不得進入航空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依條約、協定及國際公約規定,不需安全檢查;(2)由保安控管人依核定之航空保安計畫實施保安控管之貨物;(3)其他經航警局依規定核准。
航警局依據民用航空法,在九十六年十月四日公告,一般貨物以客機載運前,應實施保安控管或經安檢儀器檢查,依據國際民航公約第十七號附約規定,除保安控管人所交運之「已知託運人」貨物外,其餘客機所載運之貨物均需經百分之百保安控制,必要時會同相關單位使用人工或其他儀器實施檢查。
依據「保安控管人制度-航空貨物作業程序」,除由已知託運人透過申請成為保安控管人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交付予航空公司載運一般貨物(即為已知貨物),經實施抽檢後即可載運於客機外,其餘非已知託運人無論透過保安控管人或其他未申請成為保安控管人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交付航空公司之一般貨物,均屬非已知貨物,均需接受安全檢查,方得以客機載運;至交付航空公司以貨機載運之一般貨物,仍需接受抽檢。
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公會指出,貨運報關及承攬業者須配合事項包括:1.保安控管人須事先分辨貨物為已知或非已知貨物及訂位航班為客機或貨機;2.空運貨物以卡車運抵倉庫時,需遵照倉庫保全之導引,依照車道分流動線依序進倉。
台北市空攬公會、航警局經與民航局自九十六年四月起開始合作舉辦訓練,共同提供案前教育,台北市輔導認證五百零九會員成為保安控管人,並完成國際宣導與建制。航警局則自三月一日起實施「保安控管人制度-航空貨物作業程序」;「已知託運人」部分,係由各保安控管人自行建立,惟需符合下列條件:(1)、與保安控管人有商業往來紀錄;(2)、與保安控管人訂立合約或簽署已知託運人航空保安聲明;(3)、貨物於交予保安控管人前,均處於保安控制下。
2008-2-29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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