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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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涉虛報案裁罰金額參考表修正(200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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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關稅總局修正「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並自本(二)月二十二日生效。惟出口貨物涉及虛報案件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本表。按規定,該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未達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罰鍰最高額新台幣三百萬元,而違章情節重大者,仍得加重其罰,至該條項規定之罰鍰最高額為止,若情節較輕者,亦得減輕其罰,惟應於緝私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依裁罰金額參考表規定,虛報貨名夾雜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一)二十噸以下,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二)超過二十噸至四十噸,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三)超過四十噸至六十噸,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四)依此類推,以重量計罰。

出口布料、紗線委託中國大陸加工,製成成衣後,將再復運進口(統計代碼95),虛報出口布料、紗線之名稱、數(重)量、品質、價值、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如布料不符或數、重量短少或實際未出口):處虛報部分離岸價格全額罰鍰。
  2008-2-25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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