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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訂定「保稅倉庫進儲燃料售予國際航線運輸工具使用通關作業規定」,並自97年2月1日起生效(2008/02/19)
本文:
關稅總局表示:為配合交通部推動開放船舶加油作業服務之政策暨因應財政部針對「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7條所為開放設立存儲供國際貿易運輸工具專用燃料之保稅倉庫業者,不以輪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為限之修正,爰就該類保稅貨物出倉控管及出口通關等作業程序,訂定「保稅倉庫進儲燃料售予國際航線運輸工具使用通關作業規定」,並自97年2月1日起生效。該作業規定共計14點,其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鑒於燃料係由保稅油槽以管線輸入加油船(車)並直接駛往運輸工具加油,無法先進儲出口貨棧再據以報關出口之特殊性,爰明訂得免進儲港區(機場)貨棧,以符實際。(第2點)
二、國際航線運輸工具向保稅倉庫購入之燃料,該燃料之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應持憑船長(機長)或輪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行之加油通知,填具保稅貨物退運出口申請書,向保稅帳管海關申請除帳及核發出倉准單,並填具D5報單,先向出口地海關申報以C2、C3方式通關放行。(第3點)
三、明文規範出倉之作業,並責由相關權責人員確認裝油數量及辦理加封後簽認,以免產生弊端。(第4點)
四、加油用船(車)駛抵國際航線運輸工具時,應由巡緝(理機)關員核對封條無訛後,始准加油,並於「報單影本」簽註,以保國課。(第5點)
五、明文規範加油用船(車)須以燃料業者所有或直接租用(須檢具證明文件)者為限,且須由燃料業者經營管理,以確保燃料業者能確實負起送達目的地之全責。(第6點)
六、於本港內、機場、外錨區加油完畢後,應由相關權責人員拍攝加油相片(外錨區)並簽認加油數量,以示負責,並作為保稅倉庫業者及海關出口業務單位後續處理之憑據。(第8點)
七、出口地海關於報單放行前,應先查明加油之運輸工具確屬航行國際航線之運輸工具後,始得辦理後續通關作業,以免發生弊端,並規定事後報單更正、審核、歸檔之作業依據。(第9點)
八、明訂餘油應經巡緝關員加封、退回、登帳及由相關權責人員簽證封條號碼及退回數量,以杜紛爭,並規範因故取消加油,須辦理退回、登帳及更正報單之作業程序。(第10、11點)
九、保稅倉庫進儲燃料售予國際航線運輸工具供作燃料者,視同船機用品,免列入出口艙單。(第12點)
十、詳細作業規定,歡迎進入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依業務性質分類)/保稅及退稅,點選「保稅倉庫進儲燃料售予國際航線運輸工具使用通關作業規定」」查詢。
2008-2-25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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