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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關籲快遞貨物進口人依規申報(200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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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台北關稅局昨籲快遞貨物進口人應確實遵照「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辦理快遞貨物報關,以加速貨物通關。
該局快遞機放組近來發現部分快遞業者將非屬簡易申報之貨物,卻以簡易申報方式申報,不符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
台北關稅局表示,所謂「快遞貨物」,即是貨物通關迅速,並快速遞送至收貨人,該局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出口快遞貨物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為:進口快遞文件、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元以下)、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一元至五○○○○元)、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元)、出口快遞文件、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元以下)、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元)。
另依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
依「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三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採行「簡易申報」:
(一)不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二)屬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六)屬進口報單類別「G1」或出口報單類別「G5」適用範圍以外者。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台北關稅局表示,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條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或標籤黏貼於進出口快遞貨物之上,供海關查核。貨物經核列為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之通關方式處理者,於補送書面報單時,應檢附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並籲請廠商及報關業者應確實依規定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
2008-1-24 ( 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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