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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跨區運送經內陸貨櫃集散站出口可採通報方式辦理(20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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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時,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出自由港區。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跨區運送經非管制區出口,若符合「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則可採F5報單通報方式出口。
對於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跨區運送經非管制區(內陸貨櫃集散站)出口,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已於96年12月24日函釋,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跨區運送其運輸路徑及狀況,是以專用車隊運送控管,暫儲之內陸貨櫃集散站為海關准予設立及監管場所,且配合財政部實施貨櫃(物)納入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控管,應可符合「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應採用科技設施或其他控管機制,有效監督貨櫃(物)入出區及運送期間之路徑、運輸狀況等動態訊息之規定,可採用通報方式出口,有效提昇海空聯運方式出口之運作效率。
聯絡人:保稅課劉明暉電話: (04)26565101分機263
2008-1-24 ( 臺中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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