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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2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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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表示:「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業於97年1月17日由財政部、經濟部會銜對外發布,其中第4條、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自發布日起3個月施行。本次修正重點為縮短原產地認定作業時程,除增訂進口地關稅局應於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原產地認定,並得因查核需要展延2個月,但展延以一次為限,以免待認定案件久懸。
另廢除現行進口地關稅局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有疑義時,得報請關稅總局會同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會商之機制,並明定進口地關稅局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以縮短查證作業流程。易言之,新制實施後,目前關稅總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將不復存在,因此,現行產地查證作業也必須重新調整。
關稅總局強調為因應此一業務重大變革,已研擬「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草案等配套措施報財政部,期能建立更透明化標準作業程序,以落實執行本次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修法目的,並期達到縮短產地認定時程及減少爭訟。
2008-1-24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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