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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80條條文刪除(2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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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80條修正案業經 總統於97年1月9日公布,並於同年月11日起發生效力。
關稅總局指出,此次修正,刪除關稅法第80條,使誠實申報但未能依規定繳驗或補繳輸入許可文件之進口貨物,不再依關稅法第80條沒入。

關稅總局表示,關稅法第80條修正前,上述貨物得依該條沒入,或依同法第96條退運,不僅形成法條競合的情形,並且造成海關執法之困擾。此次關稅法修正,刪除第80條,誠實申報貨物將可依關稅法第96條退運,前述問題不復存在

關稅總局同時特別強調,必須是「誠實申報」,未能依規定繳驗或補繳輸入許可文件之進口貨物,始得依關稅法第96條辦理退運。如有虛報情事,將逕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而無關稅法第96條之適用。
  2008-1-24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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